热门关键词: 欧盟CE认证
1、关于取防爆合格证所需资料和样品说明:
需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三份)、与防爆有关的图纸(两份)、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条件(两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两份)、产品出厂试验报告(原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如果有,复印件)、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样品(如为n型或浇封型,需3~5台样品,浇封型的还需另提供未浇封前的部件;有透明件的需提供玻璃3块;委托表面电阻试验的需提供样块≥150×60×3mm;特殊的拆装工具)。
2、关于取证时间说明:
图纸、样品齐全,且都符合标准规定,没有特殊复杂试验,一般为一个月。
3、关于取证费用说明:
根据产品的防爆标志、产品复杂程度、大小、有无复杂试验项目、考虑代表型号。大型成套产品、系列产品、中心收费标准中未列的,按照《合同评审程序》执行,协商确定。
检 验 指 南 一、送检程序: 1.来人送检应持有单位委托书、营业执照或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到质检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送检手续。来函送检应填写产品检验申请表(签字盖章)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一同寄来。 2. 申办产品防爆合格证,须进行产品图样审查和样品检验两项工作。中心接到送检单位检验申请表(下载)及相关技术资料后,由管理办公室安排工作计划,并有项目工程师与送检人联系。 3. 不取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委托检验,送检单位应送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和需检验的样品并填写委托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然后由管理办公室安排工作。 4. 送检单位应按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及时交付规定的检验费用,一般收到款后方发出产品防爆合格证或工业试验许可证或检验报告等。
1.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一式两份。 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也可在送检样品时送审)。 3. 产品图样(签字完整、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与防爆结构或电路无关的图纸可以不提供,但至少应提供标明防爆参数要求的总装配图,产品名牌图,产品零部件明细表等。 4. 必要的说明与计算资料或工艺文件一份。 防爆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返送检单位,一份存质检中心备案。
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如果没有送审过) 3. 检验工作中需要的零部件和特殊拆装工具。 4. 产品基本性能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型式和出厂检验项目报告、产品所属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应提供的检验报告)各一份。 注:(1) 观察窗的透明件另送5件(最少3件)。灯具的塑料透明件另送8件(最少5件)。 (2) 胶封件须送胶封完好的一套及未胶封的组件一套 (3) 橡胶材料老化试验须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 (4) 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φ100×4塑料园片3~5块。如果尺寸允许,也可对样品塑料外壳直接测定。
1.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一份“关于产品配套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申请公函”,函中应注明要求配套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及有关主要防爆参数等内容。 2.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已取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对于本中心检验发证产品可不用提供上述复印件和说明书。 3. 设备制造厂应对所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防爆参数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设备制造厂应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阻抗匹配、精度等级等基本性能负责。 5. 本中心仅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防爆性能负责。 6. 本中心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申请公函”,对要求互配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审查和检验并按规定收费。 7.如果新增配设备防爆参数超出原设备规定的防爆参数,则应对新增配设备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试验。 8. 本中心经对新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向设备制造厂发送“同意本安设备、关联设备互配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函,作为本系统安全使用的凭证。
1. 客户应向质检中心发送或递交一份关于申请产品检验的申请,应说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将要涉及的危险场所区域、级别和组别、防爆标志。 2. 客户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并整理装订成册: (1) 产品的主要或特殊用途。 (2) 表明产品使用场所(危险场所类别级别或危险气体名称)和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相互联接的关系框图。 (3) 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电路结构装配图、电路原理图、元器件清单、印刷板图。 (5) 表明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之间机械结构间距的总装图(在电路结构装配图表示清楚时可不提供)。 (6) 所有保护性元件和组件的图纸、技术条件及来源控制信息。 (7) 所有保护性元件和组件的质量控制文件及试验方法。 (8) 设置在成品产品的铭牌图纸。 (9) 提供国际公认的试验室(如:UL、FM、PTB、BASEEFA、NEMKO、CSA、CQST)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10) 提供产品性能型式试验报告。
1. 申请国外防爆认证机构认证证书时, 客户须向SIT递交代办委托书或签定技术合同; 2. 客户须向SIT提供样机、图样、有关资料, 并交纳予付款; 3. SIT可帮助客户将样机、图样、有关资料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格式和语种; 4. SIT按照国外认证机构的试验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样机进行测试,并将检验测试结果及试验报告提供给国外认证机构; 5. SIT可根据国外认证机构的委托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6 .工厂条件审查、检验测试结果及试验报告被认可合格后,由国外认证机构颁发认证合格证SIT收取代办费及试验费,国外认证机构收取证书费。 7. 申请国外认证机构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有责任遵守国外认证机构的产品认可证书管理制度。
1. 制造厂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提供一份关于“防爆合格证”按期复查、复检申请公函,函中注明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取证日期及现产品改动部分说明。 2. SIT复查原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是否有改动部分。并对改动部分重新审查备案(图纸、技术文件改动部分的资料送审时一式两份)。 3. 复查原产品图纸、技术文件中的遗留问题及因标准修订产生的问题并进行纠正。 4. 制造厂应提供现生产样机进行防爆性能复检,其样机应符合现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要求,并交纳复查和检验费用。 5. 根据制造厂要求,系列产品可下厂进行服务。 6. 复查、复检合格后,办理换发防爆合格证。办复查合格证是从原合格证到期时间算起五年,复查时间拖后则相应缩短复查证的有效期,到期超过1年者则应按新送产品进行全套防爆检验。
1. 送检程序规定中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则上由产品生产厂质检部门提供(正本)。 2.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由省级及以上质检机构或行业归口质检单位提供(须出示正本,并提供复印件)。 3. 防爆性能检验项目必须在质检中心进行,其它单位检验报告无效。 4. 样品检验完毕,中心根据样品情况有权留存特殊防爆结构样品1台,不留存的样品,受检单位应及时取回或委托发运,超过3个月者中心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出一年不取者,中心将自行处理,不再保管。 5. 质检中心的产品检验过程不受各种因素干扰,保证检验结果数据的科学性、公证性和权威性。 6. 质检中心执行严格的资料保密制度,送检单位的全部档案将永久保密,也可按客户要求增加特殊保密措施。 7. 质检中心保证对所有送检单位及客户一视同仁,提供优质服务。 8. 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吃请、不受礼、不收取额外费用,并接受送检客户的监督,违者必纠。 |
1. 制造厂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提供一份关于“防爆合格证”按期复查、复检申请公函,函中注明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取证日期及现产品改动部分说明。
2. SIT复查原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是否有改动部分。并对改动部分重新审查备案(图纸、技术文件改动部分的资料送审时一式两份)。
3. 复查原产品图纸、技术文件中的遗留问题及因标准修订产生的问题并进行纠正。
4. 制造厂应提供现生产样机进行防爆性能复检,其样机应符合现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要求,并交纳复查和检验费用。
5. 根据制造厂要求,系列产品可下厂进行服务。
6. 复查、复检合格后,办理换发防爆合格证。办复查合格证是从原合格证到期时间算起五年,复查时间拖后则相应缩短复查证的有效期,到期超过1年者则应按新送产品进行全套防爆检验。
一、防爆合格证持有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
1、 原持有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公章;
2、 现持有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现公章;
3、 工商局变更证明;
4、 原防爆合格证原件;
二、对持有的防爆合格证/检验报告发现有错误现象:
1、 电话和中心办公室沟通(400-6633-940),由中心办公室进行核实,若发现确实有错误,告知证书持有人将原防爆合格证/检验报告退回中心办公室;
2、 中心办公室收到错误的证书后安排原处理人员按照纠正措施进行处理。
三、对原防爆合格证防爆标志进行变更:
1、 电话和中心办公室沟通(400-6633-940),由中心办公室到档案室进行查看,对于不需要试验就可发证的,由中心办公室通知证书持有人将原防爆合格证退回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安排原处理人员进行处理;
2、 对于需要增加试验才能变更的,中心办公室通知证书持有人重新寄送样品,进行补充试验,若试验结果满足证书变更要求,方可进行证书变更。
四、对原防爆合格证企业标准进行变更:
1、 将新企业标准寄送到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安排原处理人员进行审查,重点是变更部分;
2、 若不需要补充试验就可变更的,由中心办公室通知证书持有人将原防爆合格证退回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安排原处理人员进行处理;
3、对于需要增加试验才能变更的,中心办公室通知证书持有人重新寄送样品,进行补充试验,若试验结果满足证书变更要求,方可进行证书变更。
适用范围:初次取证和证书增项